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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渔船检验亟待加强

1998-11-17 来源:光明日报 本报通讯员 于孔燕 本报记者 曲冠杰 我有话说

1994年,我国渔业船舶共沉船1440艘,1996年即上升至4822艘。

我国是渔业大国,目前拥有各类渔业船舶约92万艘,渔船检验工作任务繁重。然而由于种种原因,不少不合格渔船带病作业,海上安全事故频频,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。近年来,各类事故更呈直线上升之势。

是什么原因导致如此局面的出现?

农业部渔业局有关人士认为:首先是有关渔船检验的法律法规不完善。八十年代中后期,我国虽然先后制定了《渔业法》及相关法规,但法律没有赋予渔船检验机构必要的强制和处罚权,使得本该是强制性的渔船法定检验得不到有效实施。

其次是渔船受检率低。目前,我国渔船受检率仅为50%左右。1997年,江苏省新造渔船1300艘,申请检验的仅275艘。渔船受检率低,一是渔民法律意识淡薄,无视渔船法定检验是一种强制性的检验;二是不少渔民只顾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了安全;三是渔船检查机构监督手段落后。

第三是无证造船屡禁不止。不少未经认可的“沙滩船厂”大量粗制滥造渔船,这些渔船质量极其低劣,不仅给渔业安全管理工作带来很多问题,同时也给控制渔业捕捞强度和渔业资源保护带来极大压力。1994年,国务院曾发出通知,要求各地对无船名号、无船舶证书和无船籍港的“三无”船舶进行清理取缔,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、改装船舶的造船厂予以处罚。但“沙滩船厂”的问题依然严重存在。

为加强我国渔船法定检验工作的有效实施,加强渔船检验工作,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,有关人士建议:

——完善有关法律法规,强化渔船检验机构执法地位。要结合《渔业法》的修改,完善有关渔船检验的法律法规。法律要赋予渔船检验机构必要的处罚权,以确保渔船法定检验工作的顺利实施。要加紧技术规定、规程、规则以及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等技术性法规的编写和修改工作,保证这些技术性文件符合有关国际法规及国内有关技术标准。

——规范渔船检验机构管理,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渔业验船师队伍。严格规范机构的设置、验船师的配置、工作手段及环境等条件。加强验船师队伍建设,要坚持实行验船师持证上岗制度。

——加大执法力度,提高渔船受验率,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,要向广大渔民和船东进行广泛宣传和普法,使他们学法、懂法、守法,依法申请检验。采取措施从根本上解决“沙滩船厂”问题。要加强渔政、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的配合,形成综合执法合力,下大力气提高渔船受检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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